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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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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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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鄂纪发[2010]2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校范围内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物资的资金预算、申报审批、招标投标、采购验收、审计及结算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以下简称采购)是指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材、药品、医疗器械、学生生活用品及设备、后勤补给等物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工会、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参加的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采购实施全程监督。
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副书记、审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校采购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在参与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在监督中做好服务,不包办代替,不干预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 采购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和办法,督促负责采购的各职能部门制订并完善各类专项采购制度和实施细则,检查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对负责采购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定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问题组织协调处理;
(四)对违法、违规进行的采购活动,经调查核实后,有中止采购活动的权力或对采购招标行使否决权。
第八条 负责采购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采购监督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采购信息,汇报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采购计划申报审批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经过项目论证和审核确定的情况;
(二)采购项目纳入采购职能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情况;
(三)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情况;
(四)临时急需采购项目的申请以及审批的情况。
第十条 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信息的发布情况;
(二)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订以及开标、评标、定标情况;
(三)评标专家及评标小组的组成情况;
(四)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情况;
(五)招投标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窜标的情况;
(六)招标工作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采购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实施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招标结果签定采购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的情况;
(二)采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履行有关变更程序的情况;
(三)未采取招标方式,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规范实施情况;
(四)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验收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购入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入账的情况;
(二)须由专家参与验收的,专家验收的情况;
(三)对采购物资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追究、整改的情况;
(四)采购项目后评价情况;
(五)采购文件资料归档保存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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