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时间:2024-12-30
编者按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2024年2月以来,我们结合党纪学习教育要求,先后两期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18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进行了解读。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要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本期我们继续对《条例》规定的其余10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进行解读。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一:
组织、参加分裂党的集团、活动行为
《条例》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组织、参加分裂党的集团、活动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为了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以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等方式成立秘密集团,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秘密活动;有的党员被境外势力拉拢腐蚀,受境外势力指使,以“基金”“学会”“论坛”等名义,组织对党不忠诚的党员,开展秘密集会,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质疑、反对、攻击党的领导;有的党员为了实现政治野心,通过互相勾连、拉帮结派等方式,在党内形成秘密组织,意图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执纪者说】
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是党的生命。《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1980年印发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规定:“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总结古今中外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总结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实践经验,深刻指出,“要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党、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国,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党中央权威至关重要。”历史上林彪、“四人帮”煽动派性,组织秘密集团,阴谋篡党夺权,给党的事业造成极大损害,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应从中汲取教训,提高警惕,肩负起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义务,坚决同一切分裂党的组织、言行作斗争。如某党员在境外留学期间,受境外反动势力拉拢腐蚀,接受反动思想,回国后拉拢少数党员,灌输反动思想,多次以“学术论坛”的名义开展秘密聚会,制定反对、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方案,后因群众举报被查处,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全体党组织和党员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形成万众一心、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组织、参加分裂党的集团、活动行为”,与《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两者表现形式有一定相似之处,都是通过抱团、串联等非组织活动达到政治目的,具有派系特征。两者的区别是:前者目的是通过秘密集团等方式分裂党,破坏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后者主要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并不一定是反对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前者一般具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政治野心,有共同的“行动纲领”、缜密的行动计划及较强的隐蔽性,而后者一般组织性不够严密,也没有明确的分裂党的目的。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二:
组织、参加、支持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为
《条例》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组织、参加、支持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四个意识”不强,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认识不清、理解不准、贯彻不力,不仅思想和行动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而且还通过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公然反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有的党员政治立场不坚定、政治鉴别力不强,抱着随大流的心态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示威;有的党员表面上忠诚于党,私下通过组织讲座、论坛等方式质疑、反对、攻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有的党员隐身幕后,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制造舆论、提供资金;有的党员无组织、无纪律,不报告,也未经批准,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执纪者说】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重大方针政策与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要求一致,党员组织、参加反党的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不仅为党纪所禁止,也被法律所禁止。《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全党同志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我们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每一名党员都必须始终坚持,不允许公开发表反对言论,更不允许以集会、游行、示威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员是党组织的一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重大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组织纪律,未经党组织批准,不得参加任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这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更高。如某国有企业职工因对企业改制中安置问题不满,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到市中心广场集会,该企业职工中多名党员未向组织报批,擅自参加上述集会,被给予党纪处分。
此外,党员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仅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三:
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行为
《条例》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背叛入党初心,非法成立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的组织,实施质疑、反对、攻击党的领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有的党员受到境外敌对势力的劝诱、唆使,在境内外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否定党的领导、质疑社会主义制度、抹黑党和政府形象;有的党员政治立场不坚定,利欲熏心,被反动势力收买,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执纪者说】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所有党组织和每名党员都应忠诚于党,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对一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均应予以抵制和反对,并进行坚决的斗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党员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表明其已经背叛党的事业,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违背了入党誓词,与党离心离德,应当受到党纪的惩处。
《条例》第六十五条对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党员,根据其角色、作用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分幅度,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于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必须给予最严厉的惩处,坚决清除出党。对于其他参加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情节轻重一般应当根据参加的次数、发挥的作用、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政治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如多次参加反党组织开展的活动,积极为反党组织提供协助,帮助宣传反党组织的主张,排斥打击反对该组织的人员,掩护该组织成员逃避查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害等,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四:
组织、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行为
《条例》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问题表现】
组织、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理想信念不坚定,组织原则不强,崇尚“江湖义气”“帮派作风”,参加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会门、道门;有的党员不能彻底坚持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被“法轮功”“全能神教”等歪理邪说蛊惑、蒙骗,成为其信徒,参加邪教活动,败坏党员形象,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执纪者说】
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要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才能增强政治定力,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不被错误思想侵蚀,不被歪理邪说蛊惑。《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参与邪教”。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封建迷信或冒用宗教等名义进行反动宣传煽动,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欺骗群众,其实质就是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共产党员要认清他们的本质,深刻认识会道门以及邪教组织的危害性,自觉增强识别、抵制、防范会道门及邪教组织的意识和敏锐性。如某党员被“全能神教”蛊惑,参与该县“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诵经”“祷告”等活动,后经组织教育挽救,认清“全能神教”的邪教本质,认真悔改,积极检举揭发该县“全能神教”骨干人员,其本人被从轻处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组织、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行为”,与《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行为”有一定相似之处,比如信奉迷信邪说,组织参加“诵经”“祷告”活动等。两者主要区别是:会道门、邪教组织一般有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各种控制方式甚至暴力犯罪等手段达到“门主”“教主”实施专制、满足个人野心、为所欲为的目的,往往进行反动宣传,对抗政权,争夺人心,制造社会混乱;实施封建迷信活动主要是缺乏科学知识,通常没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迷信活动实施者和参与者之间一般相互自愿,来去自由。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五:
从事、参与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行为
《条例》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从事、参与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强,对不同民族搞区别对待,破坏民族平等和团结;有的党员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理解、不尊重,伤害少数民族情感,激起民族矛盾;有的党员受民族分裂势力的影响、拉拢,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有的党员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收买,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坏各民族和睦相处的稳定环境。
【执纪者说】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民族政策是党和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核心就是维护民族团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党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致力于维护民族团结,自觉与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