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1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问:李主任,我最近利用工作之余,创作了一些短视频,想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可以吗?
答:小周啊,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利用业余时间创作发布微视频产品是可以的。但是,网络空间言行与线下言行的纪律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创作这些产品时要严格遵守纪律要求。一是要确保政治方向正确。不得包含任何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涉及政治敏感话题或传播错误思想。二是不违背公序良俗。视频内容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禁止传播低俗、炫富、奢靡浪费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此有明确界定。三是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内部敏感信息或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避免穿着制服、使用单位标识或利用职务身份拍摄个人视频作品。四是要防范廉洁风险。禁止通过短视频打赏的方式索要、变相收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电子红包、虚拟礼物等财物,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五是要承担传播责任。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未经核实的消息,避免引发网络舆情。另外,个人账号需明确标注“与所在单位无关”等声明,避免公众误认为代表组织立场。
问:如果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的短视频,有陌生网友主动投币打赏产生了一些收益,我能提取这些收益吗?
答:党员干部能否提取短视频收益需区分具体情况。可合法提取的情形:一是纯创作类收益。短视频内容属于原创文学、艺术、摄影等非职务创作,且收益性质为稿酬或知识产权收入(如平台流量分成),在依法纳税后可正常提取。二是非职务关联性活动。未利用职务身份、单位资源或工作时间为视频引流,且内容不涉及公权力领域专业知识传播,属于纯个人兴趣创作。三是未突破营利性活动边界。短视频未涉及商品推广、直播带货等经营性行为,未与企业签订商业合作协议或开设付费服务等。禁止提取的情形:一是涉及营利性经营活动。若短视频账号开通商品橱窗、接受品牌赞助广告或引导用户打赏,此类收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营利性活动收入。二是利用职务身份获利。穿着制服出镜或使用单位场景拍摄个人视频作品,在视频中标注职务头衔获取流量溢价等。三是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粉丝或企业定向打赏、虚拟礼物等财物,即便已纳税也构成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