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8-20
基本释义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该党员、干部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
关于“特定关系人”
根据2007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适用前提
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