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规占用公物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5-11-20 09:20:2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11-19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作出规定。违规占用公物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后面两种形式没有时限要求。

3种表现形式的共同特点在于:第一,行为人利用了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公物出于使用的意图,而非占有的意图;第三,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公物的使用权,将本该因公使用的公物用于个人用途。

违规占用公物和侵占公私财物

违规占用公物和侵占公私财物两种违纪行为存在相似之处,如违纪主体相同,均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行为对象有所重合,都包括公物;行为手段类似,都要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等等。

在实践中,区分二者应重点考量违纪构成上的不同:一是主观目的不同。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是以使用为目的,包括暂用、借用、试用等,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公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二是行为对象不同。主要是财物归属不同,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强调占用的是“公物”、不包括“私物”,前者范围大于后者。三是行为表现不同。认定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要抓住关键词“非本人经管”,如果党员干部侵占的是“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则属于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行为。认定违规占用公物行为要抓住关键词“违反有关规定”和“归个人使用”,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归个人使用”指党员干部将公物供其本人、亲属及其他人员使用,是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表现的统一。

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也可能转化为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如行为人占用非本人经管的公物不退还,包括按照规定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经催要而不退还的,以占用之名行占有之实,那么性质也可能变成侵占公私财物。

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占用公物行为的对象应当是非特定用途的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暂用、借用的占用故意,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如果行为人占用了特定用途公物或其主观故意在占用公物之后发生变化,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占用特定公物构成违法犯罪。若行为人占用的是特定用途的公物,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七类公物,并归个人使用的,可能构成挪用公款违法犯罪行为,并将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占用上述特定款物并不是归个人使用,而是另作公用,比如某单位将特定款物挪作办公楼建设,还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违法犯罪行为。

转化为贪污、职务侵占违法犯罪。执纪执法中,要重点把握行为人占用公物后在主观意图上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从开始的暂用、借用心态转变为据为己有的故意。比如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公物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还而不退还,经单位催要仍不退还的,或公物使用价值已尽或者将尽导致无法退还的,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公物去向的,或使用虚假材料使得公物在单位资产中难以反映,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均可认定行为人对其所占用的公物在主观上已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可能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违法犯罪。

案例警示

占用公物行为属于典型的假公济私行为,必须坚决反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涉及该违纪行为。比如,辽宁省本溪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颖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刘安林私自占用公物;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车德宇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