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6-11-04 08:16:4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6-11-03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公职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作出决定;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机关、单位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所称“上级”,包括上级机关、组织、单位和对公职人员具有领导职权的上级领导人员。下级服从上级,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公职人员在公权力运行体系内必须遵守的组织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公共事务管理正常工作秩序的需要。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针对的是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公职人员不予执行的,不受政务处分;相反地,公职人员执行上级作出的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