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31 | 来源:湖北日报
编者按
为引导全省广大党员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2月,省纪委监委与本报联合推出系列报道“学习新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条例》中的8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进行了深入解读。为持续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今起继续对《条例》中另外10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进行解读,帮助广大党员进一步识别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敬请关注。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一: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
《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四个意识”不强,不听从党中央指挥,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甚至在主政的地方、分管的领域采取抵制、反对措施;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自由主义;对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公开进行评论,说三道四,不负责任地进行批评、指责。
【执纪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首先要求全党服从中央,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对全体党员的共同要求,而不是对党员公职人员的特殊规定。有的党员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对党的路线、方针说三道四、标新立异,违背党章要求,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因此,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次、哪个部门和单位,都要把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要求,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是2018年《条例》新增的条文,本次条例修订再次予以明确,这是对《条例》总则关于党组织和党员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要求的进一步重申,也是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予以保障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中,对此类问题重点审查党组织和党员是否将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是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四个意识”皆无,目无规矩、肆意妄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二:
公开发表、传播、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
《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公开发表、传播、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以“学术交流”“研讨报告”等名义,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论,其核心和本质是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成果。有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明目张胆或者偷偷摸摸为上述言行提供资金、场地、工具、技术等方便条件,或者为上述言行鼓吹造势、掩饰隐瞒等。
【执纪者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如某党员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在微博上发表、转载大量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污蔑改革开放的文章,受到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站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决策,说明其已背叛党的事业,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放弃了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政治宣言”,丧失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因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的党员干部予以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的处分规定,是2015年《条例》修改时新增的条款,2018年《条例》和本次《条例》均予以继承,进一步重申不仅要追究公开发表上述言论的党员干部的党纪责任,还要追究提供方便条件的党组织、党员的责任。包括网络、报社、电台等媒介的组稿人员、责任编辑等对公开发表上述言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批准、决定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上述言论的网站总编、报社社长、电台台长等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