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4-09-03 10:58:12

发布时间:2024-09-01 |  来源:湖北日报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三:

公开发表、传播、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

《条例》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通过网络、书籍,或者利用讲座、论坛等方式,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歪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宣传民族虚无主义,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等文章、演说、宣言、声明。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在党中央制定大政方针征求意见时不发表意见建议,在党中央大政方针制定后妄加评论,搞“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扰乱人们的思想,妨碍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编造、捏造、传播虚假消息等方式,将党和国家的形象描绘得丑陋不堪,贬损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人物的人格、形象、名誉等,或者通过捏造事实、断章取义等方式,歪解、曲解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主要表现是,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资金、技术支持等。

【执纪者说】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条例》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严格规范党员言论,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崇尚英雄模范,对弘扬主旋律、唱响正气歌、传播正能量,激励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具有重大意义。《条例》坚持党纪严于国法,不仅对“英雄烈士”,还包括“英雄模范”的名誉、荣誉等给予严格保护。如某党员干部在学雷锋纪念日当天,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诋毁雷锋的文章,受到党纪处分。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背”“歪曲”不同于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反对”。“反对”表明直接否定,“违背、歪曲”没那么直接,只是发表的内容与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精神和相关要求不相符、不一致或者理解有偏差,并非根本上的反对,这就决定了为何“反对”行为直接处以开除党籍,而对本款行为有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处分幅度,最严重的才能开除党籍。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四:

制作、贩卖、传播以及私自携带、寄递、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

《条例》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问题表现】 制作、贩卖、传播以及私自携带、寄递、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充当违纪行为的“帮凶”,制作、贩卖、传播反对或者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资料;私自携带、寄递包含有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资料进、出国境;私自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私自浏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网络文本,私自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音视频等。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制作、贩卖、传播以及私自携带、寄递、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歪曲党的基本理论和政策,扰乱了人们的思想,动摇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破坏了党的团结和统一,无论是否有牟利目的,都应该严肃处理。如某领导干部通过手机微信向多人转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息,受到党纪处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将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私自携带、寄递入境、出境,无论是随身携带,还是托运入出境,如果属于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等情节较重的,就会受到党纪的惩处。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是《条例》新增条款,进一步织密了“纪网”,构建了对“制作、贩卖、传播、携带、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全链条监督,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上述行为规定的处分幅度是有差异的,对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动辄则咎,情节较轻,就会给予党纪处分;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情节严重,才给予党纪处分。这里情节主要考量次数、数量以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