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11-07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本人经管”既包括本人直接经管,也包括与本人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人员经管。党员干部侵占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属于监守自盗行为,涉嫌贪污或者职务侵占。“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不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贪污行为之间有本质的不同。
2.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象征性地支付钱款”,是指购买物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物品市场价格付款的行为。侵占的是公款公物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侵占的是私有财产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3.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是指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国有单位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民营企业或者个人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由下属单位”支付、报销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由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案例警示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和各地典型问题公开通报中,有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此类行为,如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副巡视员蒋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湖南省原国土资源厅总经济师孙敏、助理巡视员曾令亮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的方式侵占他人房产;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吕晓东象征性支付报酬使用劳务;重庆市中医院原党委委员、院长左国庆无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保姆式服务”;山西省朔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苏斌如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等,均受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