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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江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八不准”》等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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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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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二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为践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精神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纪律建设,让全体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性,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校纪委针对学校党员的实际,提出了不同岗位党员应当坚守的最基本的纪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即《长江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八不准”》《长江大学党员职工“八不准”》《长江大学党员教师“六不准”》和《长江大学党员学生“六不准”》。请各单位党组织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希望全体党员经常对照检查自己,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努力争做一名优秀党员。

附件:1.《长江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八不准”》

     2.《长江大学党员职工“八不准”》

     3.《长江大学党员教师“六不准”》

     4.《长江大学党员学生“六不准”》

 

 

    中共长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5月7日

 

 

 

附件1

长江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八不准”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如: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妄议国家大政方针;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信仰宗教或参与宗教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热衷于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团团伙伙;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

2.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和工作制度。如:违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处(部)务会等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认真理解和不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等。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对上级组织的决策决定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或选择性执行或擅自改变;对组织作出的工作调动不服从或不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离开岗位或工作地事先不请示、不报告等。

4.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如:违规发放或领取津贴、补贴、奖金;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公款旅游;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违规吃请;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违规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

5.不准违反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如: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违规理财;虚报冒领;违规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等。

6.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人才招聘、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等。

7.不准损害群众利益。如:在绩效分配、教学安排、指导研究生、申报职称、论文署名、科研成果评奖、评先评优、国内外进修、科研设备购置及使用、本人或研究生工作用房安排等方面与群众争利或为个别人或少数人谋利而侵害他人利益。

8.不准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附件2

长江大学党员职工 “八不准”

  

1.不准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信仰宗教或参与宗教活动等。

2.不准对上级组织的决策决定无故拖延、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对组织作出的工作调动不服从或不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等。

3.不准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擅作主张或先斩后奏或暗箱操作或因人而异等。  

4.不准违反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公款或假公济私或虚报冒领或违规占用公有物质等。

5.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6.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国家、集体和师生利益。

7.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

8.不准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附件3

长江大学党员教师“六不准”

 

1.不准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信仰宗教或参与宗教活动等。

    2.不准有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以及在职称评审、评先评优、考核、推荐、项目鉴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恶意诋毁他人。

    3.不准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选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毕业论文答辩、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或收取好处。

    4.不准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著作等牟利;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旅游活动等。

    5.不准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6. 不准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附件4

                长江大学党员学生“六不准”

 

     1.不准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信仰宗教或参与宗教活动等。

2.不准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方式作弊。

3.不准在毕业设计、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4.不准在评先评优、奖助金评定、保研等过程中拉关系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损害同学利益。

5.不准与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等。

6.不准违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