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在严格执行《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约束纪检监察干部交往行为,规定如下:
1.不得接受与工作无关的公款接待。
2.不得在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3.不得接受商人老板、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吃请。
4.不得出入不健康或有损形象的场所。
5.不得在外出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岗位私自会客。
6.不得在对外沟通协调工作时夹带个人诉求。
7.不得向无关人员炫耀、谈论、泄露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各环节的情况,包括办理部门、办案人员、处置措施、涉案事项和人员等各类信息。
8.不得打听、询问有关案件、信访、问题线索处置等信息。
9.不得为被谈话函询人、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
10.不得私自过问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工作。
11.不得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为他人居间斡旋、站台撑腰、牵线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