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 电话:0716-8060993
  • 信箱:cjdxjwxf@163.com
    jwxfk@yangtzeu.edu.cn
  • 地址:长江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举报指南

首页 >> 廉政要闻 >> 正文

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印发

  • 作者:
  • 添加时间:2023-11-26
  • 浏览次数: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3-11-25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为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规定,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和开除。

规定提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方面行为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处分种类。规定规范了处分的权限与程序,确保处分工作规范、有序。为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规定还专章规定了复核、申诉的救济途径。

规定强调,给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规定明确,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