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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察委员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7起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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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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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时间:2024-07-31


湖北日报讯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强调,要建立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省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全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加强协作配合,持续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打击重点,严肃查办行贿犯罪,坚决追缴、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在案件办理、追赃挽损等方面打好反腐败“组合拳”,有力净化了政治生态,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7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释放严惩行贿犯罪的强烈信号。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突出严的基调,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予以严肃查处,彰显了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二是突出打击重点,对生态环保领域、司法领域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加大惩处力度,推动解决行业顽瘴痼疾。三是突出宽严相济,综合考量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及行贿人犯罪动机、时间节点、性质程度、后果影响、认罪悔罪等多方面因素,精准运用政策策略。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强调,全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保持高压震慑,严厉打击行贿行为。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不动摇,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对《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的重点行贿情形,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要坚持宽严相济,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强化标本兼治,提升惩治综合效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综合运用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铲除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依法纠正行贿获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案例1:舒某宏行贿案——

依法严惩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巨额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某厅装备财务处调研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将某高速公路湖北段某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告知被告人舒某宏,表示可帮其中标该项目但需收取好处费,舒某宏表示同意。同年10月,舒某宏为中标该项目,根据李某某和时任该厅工程养护科原科长兼该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马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信息设定投标价,并请马某某在评标时予以关照。同年12月,舒某宏以某路桥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4亿余元。嗣后,被告人舒某宏以个人名义送给李某某、马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武汉市江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宏犯行贿罪,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舒某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舒某宏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工程建设领域资金高度密集,涉及专业知识复杂,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是净化工程建设行业生态、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福祉的必然要求。为中标工程项目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极大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并导致隐性建设成本增加,给相关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舒某宏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体现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从严打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有效维护了市场公平、法治环境和政治生态。

案例2:某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某高单位行贿案——

依法严惩生态环保领域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21年5月,被告单位某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在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水域提高退垸还湖面积补助、设施补偿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刘某高多次向某市委常委、市退垸还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邵某某,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退垸还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唐某某,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市退垸还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8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87.7万元。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该公司、刘某高非法获取退垸还湖补助及设施补偿共计人民币2008.5万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公司、刘某高犯单位行贿罪,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刘某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以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刘某高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违法所得2008.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该市人民政府。一审宣判后,该公司、刘某高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生态环保领域行贿犯罪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是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管好、用好退垸还湖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财政资金,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福祉。本案中,该公司、刘某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拢腐蚀数名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财政资金,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紧盯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严惩行贿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经济利益,并及时返还被侵占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财政资金,既有力警示和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安全,为服务保障流域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3:赵某贵、杨某付、赵某行贿案——

依法严惩自然资源领域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贵、赵某等五兄弟和原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某镇人民政府聘请负责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工作的被告人杨某付,利用赵氏家族势力和杨某付的职务便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至2019年,赵某贵、赵某、杨某付等人为使非法采砂活动不受查处或从轻处理,先后六次向某县水利和湖泊局水政监察大队副队长蔡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为请求关照采砂团伙,杨某付先后七次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某派出所干警李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7万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监察委员会查办,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贵、杨某付、赵某犯行贿等罪,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贵、杨某付、赵某为了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赵某贵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其所犯聚众斗殴罪等四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五千元;以行贿罪判处杨某付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等五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五千元;以行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所犯串通投标罪等二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赵某贵、杨某付、赵某均提出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既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村霸”“矿霸”“沙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又是依法严惩自然资源领域黑恶势力谋求“保护伞”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赵某贵、杨某付等人之所以能成为当地有名的“村霸”“矿霸”“沙霸”,并盘踞当地多年不倒,与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有关。为使非法采砂行为不被查处或是从轻处理,“矿霸”们向身处重点行业资源领域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更严重损害了国家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村霸”“矿霸”“沙霸”的非法采矿罪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自然资源的坚定决心和“打伞破网”的鲜明态度。

案例4:彭某涛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

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原系某市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队教导员的被告人彭某涛,为获得某工业园所辖的1410亩国有土地租赁权,先后送给某工业园党委书记李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送给李某某关系密切的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42万元。后彭某涛获得上述土地租赁权,通过转租收取土地租金获取不正当利益184.4万元。

被告人彭某涛到案后退缴了违法所得70万元,另彭某涛送给李某某、杨某某的52万元行贿款另案处理。

办理情况

2020年10月,天门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李某某受贿犯罪的同时,深挖公职人员行贿犯罪线索,查明了彭某涛涉嫌向李某某等人行贿的相关问题。调查终结后,以彭某涛涉嫌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移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2022年1月,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彭某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彭某涛退缴的违法所得70万元,继续追缴彭某涛违法所得62.4万元。一审宣判后,彭某涛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彭某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却以身试法,践踏法律底线,通过行贿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还严重损害公职人员良好形象,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不仅仅是查处个案,更重要的是揭示问题、促进整改、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一体推进“三不腐”。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存在腐败风险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发监察建议,督促案发单位某工业园全面清理、及时整改,依法挽回国家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推动形成公平公正的良好发展环境,助力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腐败问题综合治理。

案例5:陈某飞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依法严惩律师充当司法掮客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飞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为寻求及感谢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赵某(另案处理)对其业务的帮助和关照,先后七次送给赵某现金、手表及以借款付息方式给予赵某“好处”,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32.4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飞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赵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现金人民币5万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查办,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飞犯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陈某飞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飞身为执业律师,知法犯法,故以行贿罪判处陈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依法追缴陈某飞违法所得5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飞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律师充当司法掮客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执业律师陈某飞与司法工作人员赵某,本应成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却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利用经手的案件进行利益交换,严重危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飞为感谢赵某对其业务的关照,维系与赵某之间的关系,或直接送钱送物,或以借款付息为名给予“好处”等方式对赵某进行利益输送,最终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司法人员与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接触、交往,应当符合纪律法律规定,相关关系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对律师向司法人员的行贿犯罪予以重拳出击、从严惩处,彰显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铲除司法掮客的生存空间、维护法治尊严的态度,也是进一步巩固教育整顿成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政法队伍的有力举措。

案例6:闻某受贿、行贿、危险驾驶案——

依法严惩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犯罪 坚决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闻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某市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抽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次日,经闻某申请,某市公安局委托该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期间,闻某请托该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室负责人黄某(另案处理)鉴定时予以关照,并送给黄某人民币10万元。经黄某违规操作,该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闻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76.51mg/100ml的检验鉴定报告。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该鉴定报告,认定闻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50.9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十堰市监察委员会查办,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危险驾驶罪,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闻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闻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闻某在调查阶段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闻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被告人闻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所犯受贿罪、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二千元。一审宣判后,闻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司法领域行贿犯罪,坚决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的典型案例。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是滋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被告人闻某为逃避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责任的追究,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司法鉴定结果被篡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以闻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充分彰显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司法领域行贿犯罪、深入纠治司法领域腐败、全力维护司法公正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7:某驾驶教学培训中心、张某臣单位行贿案——

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巨额 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至2019年2月,原系某驾驶教学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某臣,为在学员考试指标、外籍学员名额、考试通过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先后任某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童某某(另案处理)及其特定关系人行贿人民币247.4万余元。在童某某的帮助下,该驾驶教学培训中心及张某臣获取巨额利益,经审计,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为3315.1万余元。调查阶段,张某臣已退缴上述违法所得。

办理情况

本案由黄冈市黄梅县监察委员会查办,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培训中心、张某臣犯单位行贿罪,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培训中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某臣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或通过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系单位行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该培训中心、张某臣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行贿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该培训中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张某臣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退缴违法所得3315.1万余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某臣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依法追缴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典型案例。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不让行贿人因犯罪获利,是遏制行贿人“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动机、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综合惩治效果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该培训中心、张某臣为谋取学员考试名额不受限制等非法利益,通过行贿“围猎”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巨额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同时,通过审计准确认定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数额,积极追缴行贿犯罪所得3315.1万余元,切实提高行贿犯罪成本、释放震慑效应,让“围猎者”寸步难行,让潜在的行贿人“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