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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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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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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11日印发《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规定旨在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现全文刊发。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全市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党员、管理人员;
    (四)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中的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除可按规定操办婚庆、丧葬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准操办。

    第五条 操办婚庆事宜的宴请对象主要限于亲戚,规模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婚庆嫁娶双方均是党员、干部并在同一酒店操办的,规模严格控制在20桌以内。严禁多时段、分地点、有意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摆放拱门、悬挂气球、拉横幅、请乐鼓队等形式渲染氛围;
    (二)本人或授意他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请帖等形式邀请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三)超过规定的宴请规模;
    (四)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或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五)收受非允许宴请对象的礼金、礼品或者其他财物;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要移风易俗,从简办理,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摆放拱门、请乐鼓队等形式渲染氛围;
    (二)接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
    (三)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或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二)参加其他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三)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报告制度。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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