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事宜的,严格履行“事先申报、事后报告”的制度,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项、时间、地点、宴请桌数等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丧葬事宜的,应于事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第十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先按权限、组织程序予以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财物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导致违纪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年度内所在单位发生1起违纪行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其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评先资格;发生2起及以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坚持齐抓共管。各地要建立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人社、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查处,接受信访举报,严肃惩治违纪违规行为。组织、人社部门要将党员、干部是否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纳入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对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力度。宣传部门要积极弘扬社会主旋律,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中聚众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行业(宴席)税收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